青海海東:發(fā)出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 督促家長“依法帶娃”
記者12日從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東中院”)獲悉,日前,該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上訴案件,針對監(jiān)護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發(fā)出《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后青海省首份《家庭教育令》。
據介紹,2021年10月20日,馬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非婚生子女由其撫養(yǎng)。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非婚生所生子女李天某由男方李某撫養(yǎng)的判決,馬某不服一審判決,隨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非婚生子女李天某歸自己撫養(yǎng)。
海東中院審理查明,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在隨馬某在青海省平安區(qū)生活期間已接受幼兒園教育,但李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未讓李天某接受幼兒園教育。
“雖幼兒園教育不是法定的義務教育階段,但鑒于李天某之前已接受幼兒園教育的實際情況,讓李天某繼續(xù)接受幼兒園教育是有必要的,故李某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海東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李某未讓子女接受幼兒園教育的行為于理不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guī)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的行為。
為此,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發(fā)出《家庭教育令》,要求李某積極履行撫養(yǎng)職責,并配合馬某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按該院判決行使探望權;同時李某應盡快安排李天某接受幼兒園教育,并將接受教育的情況反饋給馬某。
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此份《家庭教育令》是海東中院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不斷創(chuàng)新和豐富家事審判內容的有益探索,有利于督促家長“依法帶娃”,讓家庭教育保護法成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道堅實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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