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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抱走孩子 生母索賠三十萬

發(fā)布時間:2020-08-31 15:40:00來源: 廣州日報

  生父抱走孩子 生母索賠三十萬
  法院認為生母享有教育、撫養(yǎng)、保護孩子的權利 判生父及其妻子賠償6萬元

  原本以為遇到了“真命天子”,沒想到卻是個已婚男,女方發(fā)現(xiàn)真相時已身懷六甲,更令她崩潰的是,孩子剛出生就被男方帶走,十年來杳無音信。一怒之下,女方將男方及其妻子告上法院。日前,這起案件有了判決結果,廣州市越秀區(qū)法院認定女方的親權遭受侵害,判決男方及其妻子共同賠償6萬元。

  據介紹,即將于明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共同親權原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親權,行使親權必須由父母共同行使。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因涉及隱私,報道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當事人:網上遇到“真命天子”

  懷孕后發(fā)現(xiàn)男友是已婚男

  據林紅回憶,在2008年五一假期,她的QQ突然收到好友添加申請,一名自稱“張義”的男子申請加她為好友。互加為好友后,兩人頻繁通過網絡交流,慢慢地,林紅被“張義”風趣幽默的談吐打動,雙方見面后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系。交往一段時間后,林紅發(fā)覺自己懷孕了,但“張義”的反常表現(xiàn)卻讓她心生懷疑。

  “你是不是有事瞞著我?是不是不想和我結婚?”在林紅的一再逼問下,“張義”直接向林紅坦白了自己早有家室。

  崩潰萬分的林紅無法接受這個事實,自己原以為遇到了“真命天子”,卻沒曾想這個男人從一開始就在欺騙自己。2009年8月底,林紅在廣州一家醫(yī)院產下了女兒。3日后,林紅出院,但孩子因黃疸偏高需要繼續(xù)住院。當天,“張義”提出將女兒轉到他單位附近醫(yī)院治療,林紅答應了。但她萬萬沒想到,“張義”帶走女兒一去不回,沒再讓林紅見上女兒一面。

  無奈之下,林紅將“張義”告上法院,認為女兒應由她撫養(yǎng)。不料,在準備起訴材料時,林紅發(fā)現(xiàn)“張義”這個名字是假的。林紅委托律師幫忙查證,最終找到了男方真實身份信息,原來“張義”真名叫張偉,廣州人,比她年長7歲。

  2010年9月,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林紅的訴求,判決孩子撫養(yǎng)權歸林紅所有,張偉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但判決生效后,張偉遲遲不履行,林紅只好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卻不知張偉身在何處,法院裁定終結該次執(zhí)行。

  女方苦尋骨血多年 找到后男方依舊拒不歸還

  據林紅介紹,這么多年她一直沒有放棄過尋找自己的女兒。直至2019年初,她終于找到了張偉的下落。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張偉拖欠多年的撫養(yǎng)費,男方發(fā)現(xiàn)銀行賬號被法院凍結后,主動現(xiàn)身前來法院。找到張偉后,林紅要求他履行法院判決歸還孩子,但張偉及其妻子仍不肯告訴林紅孩子的信息。

  林紅憤而將張偉及其妻子告上法院。林紅在起訴書中寫道:張偉故意欺騙隱瞞已婚事實與她發(fā)生關系,導致她未婚先孕,并且坐月子的時候,她為了找回孩子四處奔走,至今仍要忍受骨肉分離之痛,這一切均是因為張偉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造成。而張偉妻子楊桃因為不孕不育,與張偉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兩人都應對她受到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兩人共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我們只是發(fā)生了一夜情,林紅為此懷孕并生下孩子,但這并沒有造成她身體、精神方面的人身損害。”張偉聲稱自己沒有過錯,林紅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況且在孩子出生前后,他也向林紅支付了將近12萬元,這些錢款足夠賠償她的損失,法院應駁回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至于為何遲遲不履行法院判決?張偉稱,2010年有看到張貼在他住所的執(zhí)行通知書,本想履行判決,但林紅在電話中表示沒有能力撫養(yǎng)小孩,所以孩子從出生起一直由他撫養(yǎng)。

  張偉妻子楊桃則稱,這件事與她無關,即使存在侵權相關行為,也是丈夫單方造成,她不存在任何責任。經查明,楊桃和張偉早在1999年6月就已結婚,婚后她因身體情況一直未生育,得知丈夫生育了一個女兒后,她同意收養(yǎng)這個孩子。

  法院判夫妻二人賠償林紅精神損失6萬元

  越秀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林紅作為一個母親,本應該享受教育、撫養(yǎng)、保護好自己的女兒的權利,卻因為張偉拒不履行判決結果而被完全剝奪。

  孩子和父母相處的時光,決定了他們之間的關系,而至今林紅與女兒已經將近十年未見,女兒對于其親生母親完全陌生。十年間母女感情的缺失,是不可挽回、無法彌補的,張偉拒絕履行判決結果,明知如此會侵害林紅親權,但依然違反生效判決的強制內容,屬于故意。最終,法院判決張偉及楊桃賠償林紅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民法典小課堂

  明確共同親權原則

  親權,作為身份權的一種,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據廣東領前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奕介紹,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一十二條,確立了親屬之間的身份權,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確了共同親權原則,共同親權原則是親權的基本規(guī)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親權,行使親權須由父母共同行使,即使離婚后父母一方不能直接行使親權,也仍然享有親權,仍然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依據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表達了共同親權原則的基本要求。此外,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千零五十八條進一步規(guī)定了共同親權原則,確立了具體規(guī)則,即“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p>

  法院指出,由于張偉未履行生效判決將撫養(yǎng)權交予林紅,導致林紅對其未成年女兒的撫養(yǎng)、管教、保護的親權遭受完全剝奪。而楊桃作為張偉的配偶,默許丈夫不履行生效判決隱藏孩子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為此應與張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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