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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朋友圈“夾帶公貨”,我說不呢?

發(fā)布時間:2023-07-05 09:42: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如果愛,請深愛”“別低頭,王冠會掉”……若干年前,當我們這代互聯(lián)網“新新人類”,編織著各種矯情的文字,在社交媒體上表達個性時,大抵不會想到,日后成為打工人,自己的社交媒體會被單位“征用”,要“夾帶公貨”。

  最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職工不轉發(fā)朋友圈被罰1萬元并開除”的司法判例引起了網友的共鳴。涉事單位是一家婦產醫(yī)院,要求全體員工每日推廣醫(yī)院信息并對信息轉發(fā)量進行考核,未達標者按照200元/人的標準扣發(fā)薪酬。2017年7月-2021年8月期間,員工陳某因未按要求轉發(fā),被醫(yī)院扣除薪酬。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該醫(yī)院補發(fā)陳某1萬元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809.6元。醫(yī)院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婦產醫(yī)院制定的微信鏈接推廣活動,因涉及勞動者報酬和微信朋友圈的個人生活,屬于直接涉及勞動者相關利益的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醫(yī)院扣除員工報酬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案例實在太能引起“打工人”的共鳴了。日常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營銷和擴大宣傳,用各種內部的制度、規(guī)定,幾乎強行“征用”了勞動者的朋友圈。有的網友在銷售崗位工作,經常需要轉發(fā)促銷信息到朋友圈,“感覺自己跟個微商似的”,被很多朋友屏蔽。有的網友吐槽,“節(jié)假日單位有活動要發(fā),平時沒活動制造活動也要發(fā),每天都要發(fā),還規(guī)定發(fā)幾條,這到底是誰的朋友圈?”有人則擔心,“在哪兒工作屬于個人隱私,發(fā)朋友圈讓一些不熟悉的微信聯(lián)系人都看到,很沒安全感?!?/p>

  按理說,“我的朋友圈我做主”,不排除有人喜歡在朋友圈發(fā)一些工作相關的內容:有的出于對工作內容的認同,主動宣傳;有的則希望展示自己的職場努力,實現“向上管理”;更典型的,莫過于用個人聲譽背書、向社交圈子打廣告的微商了。

  然而不少勞動者確實反感單位強制發(fā)朋友圈的要求,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不得不忍氣吞聲,默默完成這份分外的任務。甚至不少單位還搞出“雙標”,上班時間不能隨便擺弄手機,下班后卻恨不得把你的朋友圈收歸公有。打個比方,一個人下班后,家里的窗戶要被迫承包給單位打廣告,將“薪”比心,單位是不是應當承擔廣告位費用?

  可現實是,單位往往不會給勞動者漲這筆錢,反而覺得理所當然,發(fā)朋友圈沒獎,沒發(fā)要罰。前不久,浙江某研究院職工因未轉發(fā)團建視頻被通報批評,消息被曝出后登上了熱搜榜,涉事單位這才意識到“不妥”,撤銷了該通報。

  重慶市三中院的判決給“打工人”撐腰。法院通過該案釋法表示,員工的個人社交賬號系熟人社會衍生產物,其與生俱來具有熟人屬性。微信朋友圈作為個人社交微信賬號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用于記錄和分享賬號使用者日常生活,故其使用應由賬號所有者本人自主決定,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在個人社交賬號中“夾帶公貨”,本質上侵害了勞動者對個人社交賬號的使用權,限制了勞動者個人社交自由。法院還特別指出,該行為還致使勞動者本人無法對企業(yè)宣傳信息合法性及真實性進行篩查,破壞了言責一致的社會基本準則。這既不合乎情理,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今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個案例,回答了“下班了也得緊盯微信算不算加班”的問題。李女士曾在某科技公司任產品運營,她主張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共計加班了500余小時,但公司均沒有支付相關費用,并提交了聊天記錄、排班表和軟件打卡記錄截圖、《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等。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單位有事在下班后給她打個電話不屬于加班”。對于李女士主張的周末及法定節(jié)假日值班的情況,科技公司稱,“只是需要回復一下客戶需要的信息,不屬于加班的范疇”。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因此判決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加班費。

  近年來,類似的司法案例不斷出現,對網絡社交時代的一些職場新現象進行了明確。部分用人單位也是時候調整自己的管理和理念,更加尊重員工的個人權益。畢竟,一個好的職場環(huán)境,需要勞資雙方都能夠問“薪”無愧。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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