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亮點頗多意義重大
【光明時評】
作者:陳城
近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將社會治安管理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納入法律管理范圍,旨在更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相對于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此次修訂草案作出多處修改,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考試作弊、組織傳銷、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等。
修訂草案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是我國立法體制對近年來備受關注的部分社會熱點問題的及時回應。無人機“黑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等,有些是新鮮事物步入民眾生活后產生的新情況,有些則是民俗傳統(tǒng)重新受到當代年輕人追捧而導致的新問題。
這些問題的出現,時常困擾地方治理者,執(zhí)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很難以精準合理的法律法規(guī)對相應問題的涉事人員進行管理規(guī)制。也正是由于缺乏較高法律層級的管理規(guī)定,部分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
就如無人機,隨著我國科技飛速發(fā)展,無人機早已成為消費級產品,進入尋常百姓家。由于高空視角特殊,許多人出于好奇等原因,在明令禁止區(qū)域使用無人機,更有甚者將無人機中相關定位設備破壞,以便于進行“黑飛”行為。現實中,已經多次出現無人機“黑飛”干擾民航機場正常運行的事件,一些社會活動中也曾出現無人機“黑飛”影響人身安全的現象。
上述情形,通常只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和經濟損失時,才能夠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絕大部分涉事人員雖然會被執(zhí)法人員警告或勸誡,但難以形成足夠威懾力。修訂草案增列應予處罰的行為,相較過往,就能夠在事前形成更有效的法律威懾力,明確告知相關行為主體涉嫌擾亂社會秩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范的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問題,通俗地解釋就是,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個人,在絕大部分情形下個人生活不會受到長期影響。修訂草案增列部分應予處罰的行為,讓許多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社會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依法處置。同時,有了治安管理處罰的中間銜接,執(zhí)法者就可以精準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法律,更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
法律是社會秩序的基石。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處罰措施和幅度,包括推進治安管理處罰與調解相銜接、建立認錯認罰從寬制度、適當提高罰款幅度等。這些新的舉措,都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形勢,更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將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
《光明日報》(2023年09月05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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