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門: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中新網3月24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總結前一階段校外培訓治理工作實踐探索,主要從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jiān)督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旨在全面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提升行業(y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學生、家長、從業(yè)人員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體制。強調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參與財務重大決策和監(jiān)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要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明確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要求。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guī)范要求。一是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了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二是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jiān)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guī)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yè)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guī)則。三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凈資產(利潤)的使用與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五是財務清算方面,規(guī)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余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
《管理辦法》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按規(guī)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立內部審計和審計公示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調關聯(lián)交易要實行信息披露,明確了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場監(jiān)管、稅務管理等部門相應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
下一步,教育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體育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抓好落實,全面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確保行業(yè)健康運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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