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印發(fā)意見進一步明確對相關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認定
中新網9月5日電 據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近年來,在公檢法機關和文物行政部門的有力打擊、嚴密防范下,文物犯罪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但受暴利驅動,文物犯罪仍然時有發(fā)生,并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困擾辦案實踐。鑒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22〕18號,以下簡稱《意見》),于2022年9月5日發(fā)布。
《意見》強調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和加強文物保護的重要性,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懲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安全。《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進一步明確對相關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認定。《意見》明確,針對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部分實施盜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明確了“多次盜掘”的認定標準。針對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未遂,同時構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見》明確擇一重罪論處?!兑庖姟愤€立足辦案實踐,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賣文物罪中的“以牟利為目的”的認定,作出了指引性規(guī)定。
二是進一步規(guī)范涉案文物認定和鑒定評估程序?!兑庖姟访鞔_就涉案文物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特定類別的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以及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價值影響等事項,均可以進行認定和鑒定評估,并要求鑒定評估報告應當依照《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三是進一步明確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轄。根據《意見》規(guī)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準備地、勘探地、盜掘地,還包括涉案文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加工地、儲存地等,以解決實踐中“由物及案”的管轄難題。同時,為有利查清事實、提高辦案效率,《意見》還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處理作了規(guī)定。
四是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規(guī)定,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認定主犯,以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網絡;對有文物違法記錄或犯罪前科人員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相關犯罪的,可酌情從重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形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意見》還要求做好行刑銜接工作,全面打擊文物違法犯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文物行政部門,嚴格執(zhí)行刑法、文物保護法和《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準確把握政策要求,規(guī)范案件辦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打擊文物犯罪,切實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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