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案難、取證難、公訴難等問題提出破解途徑 “懲治網暴20條”能否讓普通公眾免于網絡暴力
這兩天,北京律師周兆成和浙江律師金曉航再次把視線轉回到各自代理的網暴案件中。他們希望從最新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找到為受害人繼續(xù)維權的有力依據——盡管兩起案件的受害人劉學州、鄭靈華都已自盡離世。
6月9日,《指導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全文共20條,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導意見》對網絡暴力的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法律救濟、綜合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確,并對網絡暴力案件中長期存在的立案難、取證難、公訴難等問題提出針對性的破解途徑。
“關于網絡暴力治理的法律依據多散落在刑法、民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條款中,較為零散甚至相互沖突,不利于網絡暴力法治化治理?!敝袊鐣W會網絡社會學專業(yè)委員會常務理事、杭州市委黨校研究員姜方炳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這一專題性司法意見的醞釀和制定,梳理和整合了相關法律條款,為我國依法治理網絡暴力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值得肯定。
網絡暴力是“毒能量”
看到《指導意見》發(fā)布的消息后,周兆成第一時間聯(lián)系了尋親男孩劉學州的養(yǎng)家親屬。劉學州的養(yǎng)家外祖母對周兆成說:“如果(《指導意見》)早點出來的話,也許這個(劉學州的悲劇)就能夠避免?!?/p>
這位把沒有血緣關系的外孫養(yǎng)大的農村老人,現(xiàn)在是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的原告。今年2月13日,該案在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網上開庭,老人起訴的對象是曾網暴劉學州、造成惡劣影響的自媒體“大V”。
作為該案的代理律師,周兆成認為《指導意見》是多年來各界呼吁治理網暴的一大進展,《指導意見》首先對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予以明確,而劉學州的悲劇就屬于其中第一條情形“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fā)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了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
“把這些全部加在我一個人身上,我實在是承受不起來了,因為我才十幾歲,還是其他大人眼里的不懂事的小孩子……”15歲的劉學州在遺書中寫道。
周兆成的團隊提取了2000多條針對劉學州的網暴言論證據?!翱梢哉f觸目驚心!”周兆成說,沒有關注劉學州案件前,對于網絡暴力很多人認為“不去看、不去聽就行了,就可以避免”,但在看到網暴言論和劉學州留下的網絡痕跡后,他感到“痛心疾首”,稱網絡暴力是“一把殺人的刀”,是網絡空間的“一顆毒瘤”“毒能量”。
周兆成曾對網暴做過調研。他發(fā)現(xiàn)一些實施網暴的人長期關注和利用網絡熱點事件挑起爭議話題“帶節(jié)奏”,以此獲得網絡關注度,當熱度上來后,他們就掛上商業(yè)售賣鏈接或開始直播帶貨,把流量轉化為經濟收益。
《指導意見》明確“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特別是對于所發(fā)現(xiàn)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等行為將“入刑”,未來將對靠熱點事件營銷、博取流量的人員、機構和平臺服務商產生一定的制約和震懾。
同時,如平臺方,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fā)現(xiàn)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檢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yè)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表示,這也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進一步健全相關的合規(guī)制度。
破解立案難和取證難
作為“粉發(fā)女孩鄭靈華被網暴案”的代理律師,金曉航在《指導意見》發(fā)布后撥通了杭州當?shù)鼐降碾娫?,詢問《指導意見》將來正式出臺后,該案是否有刑事立案的可能。
23歲的鄭靈華去世后,家屬已放棄通過自訴追究侵權方的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想使正義得到伸張,只能通過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鄭靈華生前曾多次打聽同樣發(fā)生在杭州的“女子取快遞被造謠”的網暴案件是如何從自訴轉為公訴的。金曉航說:“追究網暴人員的刑事責任,一直是鄭靈華維權的最終目標。”
《指導意見》為刑事公訴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指導意見》指出,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提起公訴。其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5種情形之一就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在上述兩起案件中都能找到對應的具體情形。
在以往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屬于可以公訴的情節(jié)不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金曉航解釋,網絡暴力案件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后果,是作為犯罪嫌疑人加重量刑的情節(jié),而不是案件能夠進入公訴的依據,仍然要被害人家屬提起自訴。
自訴又面臨取證難的困境。網絡世界的匿名性和即時性令受害人取證困難,缺乏證據又導致立案難。
“這形成了一個悖論?!苯饡院秸f,按照相關法規(guī),“必須點擊瀏覽量在5000次以上或者轉發(fā)量在500次以上才能構成犯罪”,要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明確受訴主體以及點擊、瀏覽和轉發(fā)量。鄭靈華案在維權過程中的最大難題就是通過個人途徑難以找到“網絡馬甲后面的人”,以及相關言論被刪除后導致證據缺失。
在該案中,他們采取了“曲線救國”的方式,即先提起民事訴訟,獲取相應侵權信息,再針對所獲取的信息來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自訴。
但這一過程中又存在民事立案、與網絡平臺服務商往來函件的不確定性和時間成本。由于整個訴訟周期花費的時間較長,無形中是對被害人的再次打擊。
《指導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落實協(xié)助取證和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金曉航認為此舉能縮短被害人維權的時間,也能有效減輕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保護網絡上的“普通公眾”
“《指導意見》強調‘依法能動履職’,特別是強調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啟動公訴程序的職責?!苯奖f,《指導意見》強調了公安機關將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犯罪及時立案的職責,并要求加強立案監(jiān)督工作;明確人民檢察院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網絡暴力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均有利于激活“維護正常網絡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力量”。
“法律是治理網絡暴力的重要手段,但絕非唯一手段?!倍辔粚<冶硎荆尉W絡暴力不能單靠一份《指導意見》。
姜方炳認為,《指導意見》起草的相關方顯然意識到這一點,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網絡暴力的法治程序基本屬于“事后處置”環(huán)節(jié),雖能夠發(fā)揮較大的威懾和警示作用,但并不能實現(xiàn)網絡暴力的源頭治理。對此,《指導意見》強調要切實完善綜合治理措施,明確提出要“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網絡暴力發(fā)生的根源”,“促進網絡暴力治理長效機制不斷健全完善”。
《指導意見》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鄭寧認為《指導意見》列舉的“從重處罰”情形是封閉式的,建議增加兜底條款,即“其他情形”,以面對不斷更新迭代的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可能帶來的新的網絡暴力情形,也給司法機關一定的裁量權。
考慮到具體落實層面,鄭寧認為,在《指導意見》正式實施后,相應的公益訴訟、自訴轉公訴的案件會增加,將考驗司法機關的能力和效率,建議做好相應的配套制度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將“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fā)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的”列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之一。專家認為,這體現(xiàn)了司法對普通公眾的保護。
《指導意見》發(fā)布后,“普通公眾”在社交網絡平臺轉發(fā)評論的“刷屏效應”足以說明公眾對其的期待與看重,以及對網絡暴力的反感和抵制。在網絡幾乎深度鏈接每一個人的當下,網絡暴力很可能施加在任何一名網民頭上。
“我們期待《指導意見》修改完善后的治理效能?!苯奖ㄗh,同時要注重從社會學、傳播學、政治學等學科視角,加強網絡暴力問題的溯源性和預防性研究,努力探尋源頭治理之策。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耿學清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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